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240號
CTDV,110,司促,6240,2021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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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24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施惠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伍仟零肆拾捌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施惠玲於民國92年02月27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
  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期
  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
  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
 ㈡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為求簡速
  ,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
  138 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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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