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12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盧進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玖仟伍佰零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二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
七一,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四二,按
月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盧進發於民國108 年01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400,000 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 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
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71 計算,逾期繳款
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
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
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
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319,509 元整
,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
數清償之責。
㈢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
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
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
之契約書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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