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121號
CTDV,110,司促,6121,2021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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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12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盧進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玖仟伍佰零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二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
  七一,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四二,按
  月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盧進發於民國108 年01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400,000 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 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
  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71 計算,逾期繳款
  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
  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
  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
  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319,509 元整
  ,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
  數清償之責。
 ㈢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
  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
  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
  之契約書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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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