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072號
CTDV,110,司促,6072,2021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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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07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江得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零陸拾參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參萬肆仟陸佰柒拾壹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江得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0 年04月07日止累計38,063元正未給付,
  其中34,671元為消費款;2,192 元為循環利息;1,200 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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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