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058號
CTDV,110,司促,6058,2021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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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05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吳明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柒佰零貳元,及其中
  新臺幣陸萬捌仟貳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函核准
  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
  先敘明。
 ㈡債務人吳明生於98年11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案外人
  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㈢債務人迄95年3月底尚積欠聲請人81,702元整未為清償(含年
  費、掛失費、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
  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聲請人
  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
  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
  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68,249元自95年4月21日起至104年8
  月31日止,按年利15%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
  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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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