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976號
CTDV,110,司促,5976,2021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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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97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徐鵬惠 


債 務 人 杜玉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貳佰玖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徐鵬惠於就讀樹德科技大學時,邀同杜玉琴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其借款期限、利
  息、利率、違約金及償還方式等詳如借據所載,截至目前為
  止尚欠本金145,29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為清償。
 ㈡按雙方契約約定,其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
  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
  一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㈢詎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截至民國109年12月1日止
  ,共結欠新臺幣145,290元及自109年12月1日起之利息暨違
  約金等未為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對上開債務連帶負給付責
  任。
 ㈣依雙方簽訂之借據條款第六條之約定,債務人倘遲延還本或
  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
  款利率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
  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計付
  違約金。借款人債務,如有約定事項或依借據(含特別條款
  )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
  收款之日起,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債
  務人應負擔利率」(即年息0.9%)「加年率1﹪」固定(
  1.9%)計算利息、違約金。前項所定本金之利息、違約金,
  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或上開
  遲延利率20%(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之部分)計算。
 ㈤債權人於民國110年4月15日將上述款項轉列催收款,即自
  109年12月1日起至110年4月14日止,按年息0.9%計算之利息
  ,自110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息,
  暨自110年1月2日起至110年4月14日止,按年息0.09%計算,
  自110年4月15日起至110年7月1日止,按年息0.19%計算,自
  110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38%計算之違約金(詳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均未依約履償。
 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
  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利息: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民國109年12 │民國110年4月│年息0.9%   │
│  │145,290元 │月1日    │14日    │       │
│  │     │──────┼──────┼───────┤
│  │     │民國110年4月│清償日   │年息1.9%   │
│  │     │15日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民國110年1月│民國110年4月│年息0.09%   │
│  │145,290元 │2日     │14日    │       │
│  │     │──────┼──────┼───────┤
│  │     │民國110年4月│民國110年7月│年息0.19%   │
│  │     │15日    │1日     │       │
│  │     │──────┼──────┼───────┤
│  │     │民國110年7月│清償日   │年息0.38%   │
│  │     │2日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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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