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968號
CTDV,110,司促,5968,2021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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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96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蔡雅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柒萬零伍佰陸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蔡雅紋於民國109年08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9年08月31日起至民國116年08月31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5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4月
  13日止累計246,355元正未給付,其中239,985元為本金;
  6,277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
  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蔡雅紋於民國107年10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94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7年10月08日起至民國114年10月08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4
  月13日止累計724,212元正未給付,其中703,997元為本金;
  19,822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民國110年4月14日│清償日   │按年利率9.5%計│
│  │239985元 │        │      │算之利息   │
│  │     │        │      │       │
├──┼─────┼────────┼──────┼───────┤
│ 002│新臺幣  │民國110年4月14日│清償日   │按年利率10.78%│
│  │703997元 │        │      │計算之利息  │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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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