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699號
CTDV,110,司促,5699,20210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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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699號
 
債 權 人 黃雅渝 


債 務 人 BALOLONG ZYRA MEMBRERE


債 務 人 BALOLONG KIM SORIANO(巴洛隆)


債 務 人 CORDOVA RONEL JUN EVANGELISTA(洛奈)


債 務 人 DAHIL ROGER CORPUZ(羅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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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