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660號
債 權 人 林昱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柏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利息起算日之年、月、日為何?亦或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起計算?(台端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利息起算日之年、月、日為
空白,並刪除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字樣,民國110 年5 月11日
民事補正狀仍未載明稅起算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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