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615號
CTDV,110,司促,5615,20210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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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615號
債 權 人 林群峰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優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 法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優能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依債權人提出應付帳款對帳單、應付帳款明細所載公 司名稱優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 21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債務人名稱及其 法定代理人,該裁定於110 年4 月28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 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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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優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