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545號
CTDV,110,司促,5545,20210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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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545號
債 權 人 台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世宏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林泓毅律師

債 務 人 黃馨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台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壹佰
  參拾玖萬貳仟伍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世宏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柒仟捌佰壹拾
  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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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