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土地所有權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175號
CTDV,109,重訴,175,202105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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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德聚堂

法定代理人 陳志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英男 
      陳維屏 
      陳韻仁 
      陳信嘉 
      陳維藩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臺南市陳姓大宗祠德聚堂

法定代理人 陳兆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年五月三日所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 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 徵;其依第452條第2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前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 重訴字第84號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 年度重上字第15號判決廢棄並移送本院,本院於民國110年3 月31日判決後,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6第1項規定免徵裁判費,而本院於110年5月3日命上訴人 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自屬違誤,應予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月 6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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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