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德聚堂
兼法定代理 陳志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英男
陳維屏
陳韻仁
陳信嘉
陳維藩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臺南市陳姓大宗祠德聚堂
法定代理人 陳兆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20,363,000元(1427地號土地公告現值4,400元/㎡×1614
㎡+1437地號土地公告現值4,400元/㎡×1990㎡+1439地號土地
公告現值1,800元/㎡×1492㎡+1443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800元/
㎡×1011㎡= 20,36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6,884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上訴聲明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