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9年度,164號
CTDV,109,消債清,164,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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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64號
聲請人即債 藍嘉瑩即王嘉瑩
務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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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李靜怡 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債權人 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有擔保 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 額。債務人清冊,應表明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 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 在地;最近5 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 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81條第1項至第4項 規定甚明。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 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 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 ,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本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復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9年9月28日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 ,經調解不成立而聲請清算程序,然未依前揭規定提出薪資 證明文件、受扶養親屬之107、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內頁影本等,亦未陳報聲 請清算前2年間之財產變動狀況,本院已分別於109年12月28 日、110年2月23日發函通知其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詎聲請人迄今未為任何補正,經代理人於指定之期日 (110年5月18日上午10時20分)到場表示聲請人已失聯而無 法補正,有調查筆錄在卷可考,本院無從審酌其是否確已不 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而需藉助本條例所定清算程 序清理其債務。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未備程式及其他要件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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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