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0號
聲請人即債 劉致嘉即劉峯彰
務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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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蔡秋聰 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00000000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又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 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 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9年度司消債更字第76號裁定開 始更生程序,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聲請人名下 有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保單解約金加計未到期 保費現值共新臺幣(下同)90,207元;再查,聲請人與配偶現 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108年次),子女名下無財產亦無申報 所得,每月僅領育兒津貼2,500元,且聲請人配偶現因懷孕 而停止上班,第2名子女預產期為民國110年10月間,將來應 可領取育兒津貼,2名子女均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另查 ,聲請人一家三口現住於其母親名下房屋,毋庸負擔房租, 但須給付水電瓦斯等家庭生活費。復查,聲請人目前仍任職 於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108年度申報所得月平 均為33,547元,另據其109年8月至110年2月薪資扣除勞保費 平均則為33,537元,以上有聲請人與子女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暨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 明細、保險公司函、戶籍謄本、子女領取津貼存摺影本、配 偶媽媽手冊影本、勞保投保資料、薪資明細影本、聲請人陳 報狀在卷可稽。本院認應以108年度申報所得月平均即33,54 7元,做為計算聲請人還款能力基礎。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聲請 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月1期,6 年共計72期,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即第1至60期,每期清 償1,500元,第二階段即第61至72期,每期清償4,250元。經 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 屬適當、可行:
㈠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 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聲請 人,名下保單解約金90,207元,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 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㈡另以聲請人收入加計保單解約金現值平均,扣除第一階段 更生方案還款金額後,每月剩餘33,300元作為自己、配偶 與長女生活費,遠低於以110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 之1點2倍扣除長女津貼所計算之金額(33300<16009×3-250 0),況聲請人第2名子女將於110年10月間出生,屆時扶養 費勢必增加,故本院認上開支出應屬節約。且聲請人一家 與其父母同住,有父母可提供家庭支援,故認其所留存費 用雖低然已足以生活。
㈢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可處分所得加計保單解約金現值平 均,扣除上開個人生活費與扶養費後,剩餘金額全數用於 清償,且將於長女預計上小學後即第61期起增加每月清償 金額,是上開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 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更生方案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分為兩階段,於每月10日清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第1至60期每期清償金額 第61至72期每期清償金額 陽信銀行 626750 100% 1500 4250 清償成數 22.5% 還款總額 141000 補充說明: 本件僅有一名債權人,請聲請人自行向債權人聯繫履行方式。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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