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58號原 告 顏榮章 訴訟代理人 林健彥律師 李代昌律師 王佩琳律師 張景婷律師被 告 顏美玉 訴訟代理人 李詠婷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