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一一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五千六百九十三萬二千四百六 十九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其事實上陳述略稱:(一)被告與原告係兄弟關係,自六十七年起於臺中市共同經營大昌合板行,並於七十 四年間,邀集案外人廖肇嘉等人組織英升企業有限公司,原告出資二百五十萬元 ,並由被告擔任董事長,嗣廖肇嘉等人退出,原告之出資增為三百萬元。七十六 年間,被告申請將公司變更為英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七十九年間又將公司資本 總額變更登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原告之股數三百股,股款三百萬元 ,予以侵占而後為其自己及子女所有,原告於八十七年四月間發覺後,向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檢察官認與本件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因而移送 本院併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之責任,為民法第一百八 十四條第一項所明定。原告受有上開股金三百萬元損害外。且英升公司於七十六 年間所購買坐落臺中縣潭子鄉○○○段一三八等地號土地,土地價值有一九七、 七五二、三八八元,依原告三百股比例換算有五三、九三二、四六九元之損害, 因而合計有五六、九三二、四六九元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 ,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一案,業經原審 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八十七年訴字第九九四號),經檢察官上訴本院後,本院判 決上訴駁回即維持被告無罪之判決,併辦部分因而無法一併審判,惟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時係合法,則依照上開說明,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即原告之 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仍均應予以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陳 世 雄
法 官 蔡 聰 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凃 瑞 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 日
H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