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637號
CTDM,110,聲,637,2021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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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玉柱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玉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玉柱前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法院裁 判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並於民國109 年9 月1 日入監執行, 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5 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 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 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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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