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英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英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英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及4 月確定,並 於民國108 年6 月25日入監執行另案殘刑5 月5 日及前揭徒 刑,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5 月12日法矯署教 字第1100154466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另受刑 人應於假釋後執行另案拘役80日、100 日,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