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唐峯發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唐峯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唐峯發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罪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並於民 國108 年7 月10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 110 年5 月3 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00320 號核准假釋在案 ,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爰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另受刑 人應於假釋後執行易服勞役20日,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