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0年度,63號
CTDM,110,簡附民,63,202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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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63號
原   告 蔡佳茂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
      陳宗賢律師
被   告 陳國清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陳奕帆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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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