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282號
CTDM,110,簡,282,2021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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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黃素真



上列被告因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0年度偵字第6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黃素真犯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有如附件所示違反區域計劃法第15條第1 項之管制使 用土地規定之行為,經高雄市政府裁罰並限期令其恢復原狀 或做依法容許使用項目之使用後,仍未依限恢復土地原狀或 變更土地使用,是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 1 項規定,應依同法第22條規定予以處罰。
三、爰審酌被告任意在農牧用地上興建建物使用,經主管機關限 期改善並裁罰後,仍不恢復原狀或變更合法使用,除影響環 境甚鉅,復使農牧用地喪失其使用性質,有害國家對於國土 之規劃發展,且被告犯後就上開所設置建物迄未拆除,為被 告於偵查中自承在卷,益見其忽視國土利用,守法意識顯有 不足,所為誠應非難譴責;惟念其於偵查中坦承犯行,態度 尚可,違法使用土地之面積約1,600 平方公尺(約0.16公頃 ),有高雄市政府108 年4 月30日高市地用字第1083114320 0 號函文、108 年9 月9 日高市地政用字第10832519000 號 函文暨所附高雄市政府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裁處書及108 年 12月30日現場勘察照片各1 份在卷可佐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鍾葦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廖華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區域計畫法第21條
違反第15條第1 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台幣6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2 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區域計畫法第22條
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685號
 
被 告 蔡黃素真 (年籍詳卷)
 
上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黃素真為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所有 權人,其明知上開土地業經主管機關即高雄市政府編定使用 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而加以管制,非經 向高雄市政府申請辦理變更土地使用許可,不得擅自變更使 用用途,在該土地上從事不合土地使用分區之使用行為。竟 自民國94年間起,在上開土地上鋪設水泥地並興建鐵皮屋建 物、鐵門及圍籬,而未依法做農業使用。嗣高雄市政府分別 於108 年4 月30日以高市地用字第10831143200 號函文通知 其陳述意見,並再以108 年9 月9 日以高市地政用字第1083 2519000 號函暨所附高雄市政府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裁處書 ,裁處蔡黃素真罰鍰新臺幣6 萬元,並命其應於108 年12月 16日前恢復原狀或作依法容許使用項目之使用。詎其仍續基 於違反區域計畫法之犯意,未遵期將上開土地恢復原農業使 用目的,並分別經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委託高雄市阿蓮區公所



於108 年12月30日派員前往上開土地進行勘察,而查悉上情 。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黃素真於偵查中自承不諱,並有 高雄市政府108 年4 月30日高市地用字第10831143200 號函 文、108 年9 月9 日高市地政用字第10832519000 號函文暨 所附高雄市政府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裁處書及108 年12月30 日現場勘察照片在卷足憑,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 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違反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 項、第22條之 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檢察官 鍾 葦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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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