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541號
CTDM,109,訴,541,20210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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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翌群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09 年度偵字第11797、4704、6032、6056、1104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翌群被訴幫助恐嚇危害安全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林翌群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因被告於偵 訊中自白犯罪(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6056 號卷中被告民國109 年6 月17日偵訊筆錄),本院認為本件 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規定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其餘同案被告葉廣 毅、謝智欽戴永勝被訴部分,另行審結)。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周佑倫
 
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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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