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41號
CTDM,109,易,41,2021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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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候一彬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883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候一彬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候一彬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次 為下述行為:
㈠於民國108 年3 月24日,見丁啟耀掛售天堂M 遊戲角色龍鬥 士,即於108 年3 月24日16時46分、16時49分許,透過臉書 MESSENGER 暱稱「候一彬」之帳戶及LINE暱稱「文言油漆工 程」之帳戶,分別發送訊息聯繫丁啟耀,施詐佯裝正常購買 之外觀,向丁啟耀詐稱:為避免遭受詐騙,須先製作帳號轉 讓切結書,且於交易付款前,須先提供帳號與密碼以檢查人 物道具等項目云云,致丁啟耀陷於錯誤,於108 年3 月24日 21時20分許,製作帳號轉讓切結書,再於同日21時35分許以 LINE訊息告知候一彬上開龍鬥士角色之帳號、密碼,候一彬 取得帳號密碼後,旋即將上開龍鬥士角色更改綁定至自己持 用門號0000000000號,因而詐得支配該遊戲角色之財產上不 法利益。
丁啟耀於108 年3 月24日22時6 分許,因發現上開龍鬥士角 色更改綁定至候一彬名下手機門號而無法取回,發覺有異並 即催促候一彬付款,候一彬竟另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 詐欺取財之犯意,向丁啟耀佯稱上開遊戲角色無法移民至泰 坦女神伺服器,丁啟耀保證可以移民等情顯然不實云云,與 丁啟耀爭執,再向丁啟耀謊稱已在上開龍鬥士角色帳號內儲 值8000鑽,要求丁啟耀取回角色時,須支付8000鑽之相對應 款項新臺幣(下同)6000元至指定帳戶內云云,致丁啟耀陷 於錯誤,誤信候一彬確實在上開遊戲角色帳號內儲值8000鑽 ,因而應允候一彬匯款支付6000元,候一彬斯時因不知情之 黃政昌(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向其催討積欠之工資甚 急,並提供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官田隆田郵局000-000000



00000000號之帳戶供候一彬匯款給付工資,其遂於同年月27 日凌晨0 時7 分許,將黃政昌上開郵局帳戶之帳號發送予丁 啟耀,致丁啟耀於同日凌晨0 時20分許,匯款6000元至上開 黃政昌上開郵局帳戶內。嗣因丁啟耀匯款後取回上開遊戲角 色帳號,向遊戲官方網站查詢得知108 年3 月24日至3 月26 日間全無儲值紀錄,且上開角色於108 年3 月25日18時40分 移民至泰坦女神伺服器,始知受騙,報警循線查知上情。二、案經丁啟耀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橋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本判決以下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 告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易字卷第119 頁),本院審酌上開 陳述作成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之情形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 疵,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認均得為證 據。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有於上開時間向告訴人丁啟耀購買上開遊 戲角色,丁啟耀有製作轉讓切結書並提供該遊戲角色之帳號 、密碼予其,以及黃政昌有提供上開郵局帳戶供其歸還工資 ,告訴人嗣後亦有以歸還8000鑽名義,匯款6000元至黃政昌 上開郵局帳戶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得利與詐欺取財 之犯行,辯稱:我有用臉書先跟丁啟耀聯繫要買本案遊戲角 色帳號,當時我是要跟李文正一起購買,我們本來就有意要 購買帳號,但「文言油漆工程」LINE帳號不是我所使用,是 阿正(李文正)在使用的LINE帳號,我只有登入本案遊戲角 色帳號而已,而且是丁啟耀叫我們登錄的,登錄碼也是丁啟 耀給的,我並沒有把角色綁定在自己門號,我們有約好月底 要當面交易,但我是因為上線後看到人物道具有錯誤,所以 跟丁啟耀起爭執;我確實有購買了8000鑽,但是儲值在我自 己法師的角色,該8000鑽已經在遊戲中點掉了,是丁啟耀自 己說要補給我的,不是我跟他要的,而且匯款6000元是李文 正叫丁啟耀匯款到黃政昌上開郵局帳戶,不是我叫丁啟耀匯 款的云云(見易字卷第39-42 、118 、128 、188-191 頁) ,經查:
㈠告訴人丁啟耀於警詢與本案審理時證稱:我將我天堂M 龍鬥 士的帳號放在FACEBOOK上販賣,被告候一彬見到後於108 年 03月24日16時49分許以臉書與我聯繫,說要買我帳號,我在 臉書上跟被告說「3.5 」、「賤賣了」、「身上裝都可交易



」,就是要以3 萬5000元賣出角色,因為被告他說想先看遊 戲帳號內裝備東西,是否與我臉書傳送的一樣,所以我於同 日21時35分將我的帳號、密碼給被告,並解除我的手機綁定 ,結果被告看完後變更我手機的驗證碼,綁定他的,當時與 我聯繫與交易的人就是被告,因為他有給我一張名片,上面 也有他的電話等語(見警卷第第12頁至反面;易字卷第128- 129 頁)。又被告於108 年3 月24日16時46分許以臉書向丁 啟耀傳送「在嗎」、「能看看收集嗎」、「我問問朋友因為 第一次買比較不懂」、「你有賴嗎」、「我有加你賴了」、 「有看到了」等語,告訴人則答以「安安」、「3.5 」、「 賤賣了」、「身上裝都可交易」、「都能賣」、「00000000 00」等語(偵卷第127-131 頁),可知被告當日確實先以臉 書帳號暱稱「候一彬」之臉書帳號向告訴人探詢掛售之龍鬥 士角色之內容及價格,並向告訴人要求另行加LINE進行聯繫 ,續行聯繫交易事宜。
㈡又被告再於同日16時49分起陸續以「文言油漆工程」之LINE 帳號與告訴人聯繫就龍鬥士角色內容與告訴人進行價格討論 後,向告訴人稱「如果我買下,可以寄切結書給我嗎?」, 經告訴人問以「你叫什麼名字我要寫切結書」,被告則答以 「我臉書上就是本名」,並傳送內容略為「宏鎰工程行、高 雄市○○區○○路00號、候一彬0000000000」之名片予告訴 人,告訴人隨即於同日21時20分許,製作帳號轉讓切結書, 內容略以:丁啟耀同意於天堂M 遊戲帳號移轉給候一彬等語 之切結書照片予被告,經被告應允「好記得按個手印麻煩你 」,隨後告訴人提中國信託帳戶要求被告匯款,被告遂以「 我們能上線確認帳號及角色嗎?」、「都沒看到。我們沒辦 法」、「買東西重點要看東西吧?」,告訴人答以「要先匯 款」、「東西就跟照一樣啊」、「好吧先讓你看」,並於同 日21時35分許傳送「帳aaZ0000000000 」、「密aaa780204 」之訊息予被告,被告稱「可以確認無誤就開始交易」「我 登入看看喔」,嗣後告訴人再於同日22時6 分許,向被告稱 「你改手機」、「你看了沒匯款怎先改」等對話經過,有丁 啟耀與「文言油漆工程」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在卷可稽 (見偵卷第99-105頁),此外,告訴人上開帳號確實於同日 綁定至被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事實,有身分驗證門號 變更畫面1 份(見偵卷第139 頁),並據被告於本院準備序 中自陳:丁啟耀給我帳號密碼的同一天,我就用我00000000 00號手機變更綁定登入該帳號等語相符(見易卷第40頁), 是丁啟耀證述被告要求觀看本案遊戲角色帳號內裝備並提供 帳號密碼予被告後,帳號遭被告綁定其手機等語,與上開對



話內容及被告自陳互核相符,堪以採信,亦可知被告確實以 要求丁啟耀製作切結書之方式,使丁啟耀誤信被告有購買本 案遊戲角色帳號之真意,再以確認丁啟耀之帳號及角色為由 ,要求丁啟耀提供帳號密碼供其上線閱覽,丁啟耀因而誤信 被告有購買真意,因而將帳號及密碼提供予被告,被告並因 此更改手機綁定因而取得該遊戲角色等事實,應堪認定。 ㈢證人丁啟耀於本院審理時另證稱:我解除本案遊戲角色帳號 的手機綁定後,再用LINE給被告本案遊戲角色帳號密碼,被 告只需要登入,就可以取得本案遊戲角色,不用綁定他的手 機,但是遭被告綁定後,之後要再登入遊戲時,就要依綁定 手機才可以登入等語(見易字卷第121 頁)。觀諸上開LINE 對話紀錄,被告向丁啟耀要求提供帳號密碼之目的,僅係為 求確認本案遊戲之角色內容是否與丁啟耀所提供之照片內容 相符,則其使用帳號密碼登入遊戲,即可達到檢視之目的, ,然其卻利用得以順利登入本案遊戲角色帳號之機會,在未 行支付任何款項前,隨即將本案遊戲角色帳號更改綁定為上 開手機門號,使本案遊戲角色帳號嗣後僅得依被告手機所獲 取之驗證碼進行登入,明顯已有將該角色據為已有之意。又 被告於自己手機綁定該遊戲角色後,經告訴人不斷向被告催 討匯款或歸還驗證碼後,於翌日9 時26至32分許,陸續以上 開LINE帳號向告訴人稱「還有你說謊騙我們根本沒法移民」 、「還騙我說可以移」、「沒法移!你跟我們掛保證可以結 果呢」、「我們有問你說要移泰坦叫你看看能不能移你跟我 們說可以」等訊息,有上開對話紀錄可參(見偵卷第109-11 3 頁),可知被告在本案遊戲角色帳號經其綁定手機後,隨 向丁啟耀稱該遊戲角色有不能移民之瑕疵。然該遊戲角色卻 於同日16時11分許,在被告之控制下,先行出售「+5體力冑 甲」,復於同日18時40分許,再將該遊戲角色從天使伺服器 移民到泰坦女神伺服器等情,有裝備交易紀錄畫面1 份(見 偵卷第137 頁)及天堂M 線上客服中心對話紀錄1 份(見偵 卷第135 頁)在卷可佐,被告所稱該遊戲角色不能移民顯係 謊言,足見被告未經丁啟耀同意,且未經付款,即以自己手 機綁定驗證之方式先取得丁啟耀之遊戲角色,並逕自對本案 遊戲角色帳號內之物品加以之支配使用,其一面向丁啟耀佯 稱該遊戲角色存在有不能移民伺服器之商品瑕疵,又一面在 其控制下變賣裝備並將該遊戲角色移民至泰坦女神伺服器, 足認被告先前向丁啟耀稱欲購買該遊戲角色,並佯裝謹慎要 求丁啟耀製作切結書,以要求閱覽該遊戲角色號內物件之方 式,取得帳號密碼,均係逐步誘使丁啟耀落入其假意購買所 設下之圈套,並利用丁啟耀因該遊戲角色驗證手機遭變更設



定,無法得悉實際情狀下,向丁啟耀偽稱該角色有無法移民 之瑕疵,逐步拖延丁啟耀察覺其犯行,進而利用所取得之遊 戲角色帳號進行支配利用,是被告上開所為,均係詐術之施 行,應堪認定。再者,被告如於登入後,發現丁啟耀所提供 之本案遊戲角色帳號其所述內容不符,衡諸交易常情,被告 大可歸還丁啟耀帳號並取消交易,然其卻逕自支配該帳戶進 行出售裝備以及角色移民之行為,更顯見被告主觀上有不法 所有意圖甚明,是被告事實欄㈠之犯行,應堪認定。 ㈣證人丁啟耀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登入我的帳號後 ,跟我說遊戲的角色不能移民,又向我說他朋友已經儲值了 8000鑽,我跟他說沒關係如果你不買把帳號還我,被告表示 我要先把儲值的8000鑽歸還,才能還我帳號,被告雖然沒有 直接說儲值在我的帳號底下,但我的理解就是儲值在我的帳 號裡,後來被告先將驗證碼發送給我,我自己用比例計算80 00鑽是5980元,我就直接將6000元用網路轉帳的方式至被告 給我的帳戶,後來我去問客服才發現根本沒有這筆8000鑽的 儲值紀錄等語(見警卷第12-12頁反面;易字卷第124- 126 、130-132 頁)。再參諸上開「文言油漆工程」對話紀錄, 被告於108 年3 月25日9 時29分、同年月27日0 時15分許分 別向丁啟耀表示「我朋友昨晚刷了2 筆4000鑽,以為可以移 民,順便要買些東西要移民過來」、「不然哪有鑽石移民」 (見偵卷第113 、123 頁),可知被告之前一直向丁啟耀強 調要將丁啟耀之本案遊戲角色移民,上開訊息已明確表明買 8000鑽之目的,係與丁啟耀之遊戲角色一起移民至其他伺服 器使用,並作為移民使用,是丁啟耀就此理解被告係將8000 鑽儲值在其遊戲角色等語,堪以採信。
㈤又被告於108 年3 月24日至同月26日間,以手機綁定丁啟耀 遊戲角色期間,該角色並無任何儲值紀錄之事實,有上開客 服對話紀錄可佐(見偵卷第135 頁),而被告於108 年3 月 25日9 時34、37、38、39、42分、同日23時31、32分、同年 月27日00時7 分,分別再以上開LINE帳號不斷向丁啟耀表示 「8000鑽怎麼處理?」、「害我們存的8000鑽石怎麼處理? 」、「8000鑽石還給我們阿」、「8000鑽石沒還給我什麼都 不用講」、「等你有鑽石可以還給我,再來跟我拿驗證碼」 、「郵局代號:700 、局號:0000000 、帳號:0000000 現 在把錢轉還給我」,丁啟耀則略以「你把帳戶給我我先把你 的鑽還給你」、「等我一下我線上匯款」、「等我匯款」等 語,丁啟耀並於同年月27日0 時20分匯款6000元至黃政昌上 開郵局帳戶,再於同日00時23分傳送交易成功之照片訊息( 內容為轉入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轉帳金額:6000



,轉帳日期:2019/03/27,轉出帳號:0000000000000000, 註記:天堂還8 千鑽)之訊息予被告等情,有上開「文言油 漆工程」對話紀錄(見偵卷第115 、121 、123 、125 頁) 及黃政昌上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見警卷第55頁)在卷可佐 。是被告向丁啟耀稱該帳號內有儲值8000鑽云云,顯與上開 客服紀錄證明未有任何儲值紀錄不符,其要求丁啟耀歸還80 00鑽之金錢,並自行提供黃政昌帳戶供丁啟耀匯款,顯然欲 以該虛偽不實之事,利用丁啟耀亟欲取回本案遊戲角色帳號 之心態,以上開方式施行詐術,丁啟耀遂因而陷於錯誤匯款 至被告所指定黃政昌上開郵局帳戶等事實,均堪認定。 ㈥證人黃政昌於警詢及偵訊中證稱:我約於108 年初去被告公 司在高雄工地支援,被告有積欠我薪水,我有將我上開郵局 存款簿的封面拍照傳給他,要被告匯工資給我,告訴人匯的 這筆錢6000元,是被告欠我的部分薪水,他於108 年3 月26 日說要叫他朋友幫他轉帳給我,結果直到108 年3 月27日才 匯款給我,當時被告有傳一張轉帳明細給我,上面還有註記 天堂還8 千鑽,我也不知道是甚麼意思等語(見警卷第4 -6 頁;偵卷第28頁),再觀諸黃政昌於108 年9 月18日所提出 所提出與被告間之臉書對話記錄,黃政昌自108 年2 月11日 起即以「彬哥。尾款您先匯給我好了」、「剛好有要用到錢 想說跟您說一下」向被告催促歸還欠款,後於同年3 月23日 再以「彬哥。有匯了嗎」再向被告催促還款,而於同年月25 日10時56分許再向被告稱「轉給我就好,感謝」並傳送上開 郵局帳戶之封面照片予被告,嗣於同年月27日0 時25分被告 將上開丁啟耀以LINE傳送予其轉帳交易成功之照片,以臉書 轉發予黃政昌,並向黃政昌表示「6000已入帳,你去刷」( 見黃政昌108 年9 月18日庭呈對話記錄卷2 第1 、2 、111 、123-125 頁;卷3 第57頁),是證人黃政昌所述與上開臉 書對話記錄大致相符,所述自堪採信。又對照被告與丁啟耀黃政昌上開對話之時序,被告於108 年3 月25日9 時起即 不斷以歸還8000鑽之詐術要求丁啟耀賠償,於同日10時56分 黃政昌提供上開郵局帳戶封面要求被告以匯款方式歸還欠款 ,其遂於丁啟耀應允匯款歸還8000鑽後,隨即提供黃政昌帳 戶供丁啟耀匯款,並於丁啟耀匯款完畢傳送交易成功之照片 後,僅隔2 分鐘隨即再將同一照片轉發予黃政昌,顯見被告 對丁啟耀上開詐術之施行,有意使丁啟耀受騙之匯款,直接 清償其所積欠黃政昌之工資款項甚明,顯有為自己不法所有 意圖,是被告事實欄被告事實欄㈡之犯行,應堪認定。 ㈦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
⒈被告主動要求丁啟耀提供由遊戲角色帳號、密碼供其觀覽,



並有將丁啟耀本案遊戲角色之帳號綁定其上開手機門號等情 ,業經認定如上,被告辯稱未綁定自己門號且為丁啟耀叫其 自行登錄云云,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⒉被告雖另辯稱「文言油漆工程」是阿正在使用的帳號云云, 惟被告本案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無從提出阿正( 李文正)之聯絡方式或真實身份供查證,實無從想像該人會 熟知被告與黃政昌間之工資債務而為被告作嫁,逕自實施詐 術,詐騙丁啟耀匯款為被告清償債務,是該「阿正」之人是 否存在,顯有疑義。又被告自陳臉書帳號為其本人所使用( 見偵卷第66頁),其先以臉書帳號與丁啟耀聯繫,後於「文 言油漆工程」之LINE對話記錄中,向告訴人表明「我臉書上 就是本名」,並傳送內容其個人「宏鎰工程行」之名片予丁 啟耀,其要求丁啟耀所製作之轉讓切結書,亦以被告為受讓 人,且丁啟耀製作該轉帳切結書後,該「文言油漆工程」之 對話者亦未否認其為被告本人,亦據丁啟耀於審理中證述屬 實(見易字卷第128-129 頁),已可認被告應為「文言油漆 工程」LINE帳號之實際使用者;況被告經黃政昌以臉書向被 告催討工資欠款並提供上開郵局帳戶封面要求被告匯款後, 被告再將黃政昌之帳號提供予丁啟耀匯款,並於丁啟耀傳送 匯款交易成功之照片至「文言油漆工程」LINE對話後,僅隔 2 分鐘,被告隨即將相同之照片以臉書轉發予黃政昌告知已 匯款6000元,益堪佐證該「文言油漆工程」之LINE帳號,確 實為被告所支配使用無誤,所謂「阿正」之人僅為被告為求 推諉刑責所杜撰,是被告所辯,顯不足採信。
⒊被告雖辯稱確實有購買8000鑽儲值在自身法師的角色,丁啟 耀所歸還之匯款係其自主決定補償云云,然被告倘因本案遊 戲角色帳號無法順利交易,於交易前先行購買8000鑽而蒙受 不利,其理應於丁啟耀匯款6000元後,將該8000鑽移轉予丁 啟耀,始合於交易常情,然其卻辯稱該8000鑽已於遊戲中使 用完畢,顯見該8000鑽如確係存在,對於被告而言亦另有用 途,且其既得實際運用完畢,即未蒙任何不利,卻不斷在上 開LINE對話記錄中要求丁啟耀賠償8000鑽,更顯被告係屬有 意誆騙。況被告於向丁啟耀稱欲購買本案遊戲角色帳號時, 尚知要求丁啟耀製作切結書以求自保,如其實際因本案交易 瑕疵而儲值8000鑽蒙受損失,其為網路遊戲之玩家,對於如 何留存儲值紀錄應甚為瞭解,亦理當會將該儲值紀錄加以留 存以求自保,然本院數度於審理中要求被告自行提出購買80 00鑽之相關購買證明,被告均無從提出,更顯見被告此部分 所辯,亦僅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為採。
⒋至被告雖辯稱其與告訴人有相約要在月底當面交易,核與丁



啟耀於本院審理中:我記得好像有說月底要當面交易等語( 見易字卷第128 頁)大致相符,然被告於取得丁啟耀本案遊 戲角色帳號後,未經付款,隨即對於該帳號之裝備進行出售 ,並有移民之行為,被告向丁啟耀所稱月底當面交易,應僅 係藉故推託,推遲丁啟耀察覺其犯行之說詞,自不足以反推 被告主觀上無不法所有之意圖。
㈧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 科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 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 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 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而 網路遊戲之虛擬財物,應屬刑法詐欺罪所保護之法益,惟該 等虛擬財物既無人類可以感觸之實體物存在,倘以詐術手段 取得,應認係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查被告對丁啟耀施以 詐術,因而取得本案遊戲角色帳號、密碼,並透過綁定自己 手機之方式,得對於該角色進行支配、使用,揆諸前揭說明 ,本案遊戲角色帳號、密碼既非現實財物,應屬財產上不法 利益。故核被告事實欄㈠所為,應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就事實欄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 1 項詐欺取財罪。
㈡公訴意旨認被告事實欄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詐欺取財罪,固有未合,惟因兩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業 經本院當庭告知所犯罪名及法條(見易字卷第182 頁),並 給予被告答辯機會,無礙於被告之防禦,爰就前述事實欄 ㈠部分,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如上。
㈢被告所犯上開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前有毀棄損壞、妨害自由等前案紀錄,素行不佳 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易字卷第15-18 頁)可參,其以上開方式詐得丁啟耀本案遊戲角色帳號、密 碼,並以該帳號綁定自己手機之方式對之加以支配使用,復 詐騙丁啟耀使其匯款至黃政昌所提供之上開帳戶,間接為自 己清償欠款,足見其法治觀念薄弱,缺乏對他人財產法益之 尊重;再酌以被告犯後均否認犯行,本案遊戲角色帳號業已 歸還丁啟耀之事實,業據丁啟耀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 易字卷第124 頁),以及被告與丁啟耀就本案業已達成和解 ,有和解筆錄(見易字卷第139 頁)在卷可憑等犯後態度; 衡以,被告詐得本案遊戲角色帳號之價值及丁啟耀受騙匯款 之金額,暨被告自陳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入監前從事防水



油漆工程,月收入數萬元至上百萬元,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 一切具體情狀(見易字卷第192 頁),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審酌被告兩次犯 行均集中於108 年3 月間,犯罪過程均係利用本案遊戲角色 帳號買賣之機會所為,且2 次犯行對象均為同1 人,罪責內 涵之同質性甚高,為免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 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爰就被告所涉之2 罪定其 應執行刑如主文後段所示。
㈤至被告向丁啟耀所詐得之本案遊戲角色帳號業已歸還丁啟耀 ,已如前述;另被告向丁啟耀詐得之6000元款項,業經和解 並已給付完畢之情,亦有上開和解筆錄可證,爰依刑法第38 條之1 第5 項規定,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而 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建興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登燦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楊凱婷
法 官 陳狄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怡貞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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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官田隆田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