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9年度,830號
CTDM,109,審訴,830,2021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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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8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文筆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
度偵字第53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郭文筆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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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