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16號
原 告 楊蕎菱
訴訟代理人 鄭雅云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林照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0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楊蕎菱對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02號,被告林照鈞過 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 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