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9年度,116號
CTDM,109,交附民,116,2021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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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16號
原   告 楊蕎菱

訴訟代理人 鄭雅云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林照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0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楊蕎菱對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02號,被告林照鈞過 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 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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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