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9年度,90號
TYDA,109,簡,90,2021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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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90號
原   告 晶碩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童子賢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
      許雅婷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鄭文燦 
訴訟代理人 黃士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藥事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卅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 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32 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於民國110 年4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於110 年 5 月6 日提出行政再開言詞辯論聲請狀暨所附「陳佳惠醫師 專家意見」,本院認為應使被告對此有辯論之機會,因認本 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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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晶碩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