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148號
TYDV,110,除,148,202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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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煜烽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采育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31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鈞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86 號為公示催告,並公 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2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10 年5 月31日 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 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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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10 年度除字第14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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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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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香港商旭磐電子(股│兆豐銀行中壢分行 │民國108年9月10日 │146,895元 │BA0七五五二四│煜烽│
│2 │)公司台灣分公司松│ │ │ │三 │實業│
│ │本淳一 │ │ │ │ │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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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