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130號
TYDV,110,除,130,2021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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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陳俊忠 
代 理 人 張妙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催字第31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於 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股 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以109年度催 字第318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 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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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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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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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普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一0七─NX─000000八│股票 │1 │600 │ │
│0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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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