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94號
TYDV,110,重訴,94,20210518,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張庭葳 
訴訟代理人 朱孟辰 
被   告 文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守裕 
被   告 劉守湧 
      劉國旭 
      劉家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 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16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10 年4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光彧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文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