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931號
TYDV,110,訴,931,2021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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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31號
原   告 李政雄 
被   告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12日 裁定命於送達5 日內補繳,此裁定已合法送達,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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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