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917號
TYDV,110,訴,917,2021051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17號
原   告 呂秀霞 
訴訟代理人 潘正中 
被   告 呂徐好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魏雯祈律師
      林青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6,000 元(110 年度抗 字第211 號裁定),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156元,經本院 以民國110 年4 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裁判費,上開裁定已於110 年4 月15日寄存送達於原告訴 訟代理人等情,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可稽。詎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 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