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830號
TYDV,110,訴,830,2021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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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30號
原   告 品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源 


被   告 永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80,278.43
元,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45,993元,應繳裁
判費50,99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50,495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 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石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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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