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30號
原 告 品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源
被 告 永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80,278.43
元,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45,993元,應繳裁
判費50,99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50,495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 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石幸子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