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37號
原 告 梁育慈
梁忠清
王秀美
梁忠銘
被 告 柯玉珍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4 人起訴,沒有繳納裁判費,本院前於民國 110 年4 月21日裁定命原告4 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 繳,該裁定於110 年4 月28日送達於原告梁育慈、於110 年 4 月30日寄存送達於原告梁忠清、王秀美、梁忠銘,然原告 4 人迄今均未補繳等情,有該裁定書、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 表等件在卷為憑,堪可採認,依前引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 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