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42號
原 告 鄒貴寶
訴訟代理人 洪崇遠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呂睿翃
被 告 呂明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5月12 日
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四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 年6 月29日下午3 時15分在本院第47法庭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