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46號
TYDV,110,補,246,2021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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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46號
原   告 和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國榮 


被   告 整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火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274,90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6,8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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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整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