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徐陳香
楊陳牡丹
劉陳碧玉
陳玉麗
陳秋暖
兼 上五人
共同代理人 陳雪鳳
相 對 人 陳文龍
陳文泉
陳文乾
葉佳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信託事務檢查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文旺之除戶謄本、完整之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
本(記事欄均勿略)。
二、查報被繼承人陳文旺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
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
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三、信託財產之登記謄本。
四、聲請狀內聲證2 未經塗改之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