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劉星照
相 對 人 黃元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元順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110年
度簡上字第4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45號給付票款事件於 民國110年4月29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二、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於鈞院民國110年4月29日準備程序 期日所為之言論,恐有違反公共利益之嫌,爰依法院組織法 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 請准予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45號給付票款事件之 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 4第1項所明定,併予指明,以促請聲請人注意遵守。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許容慈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