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嚴世兄弟娛樂行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偉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靖媁、陳立值因110 年度簡字第6 號給
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82,32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
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康 馨 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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