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0年度,1431號
TYDV,110,票,1431,202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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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1431號
聲 請 人 高健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獻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補繳聲請費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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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