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0年度,1398號
TYDV,110,票,1398,2021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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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1398號
聲 請 人 許慶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范翔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許慶隆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票號CH265908號金額無法辨識
    真正之金額,請撤回該本票之聲請;聲請狀附表最後一
    列票號記載錯誤,請更正之。)又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
    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未
    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
    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
    。<如本票有多紙,請載明各本票之票號,分別表明其
    提示日>。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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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