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1165號
聲 請 人 林建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光復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 聲請人聲請狀聲請自提示日起算利息,然提示日不明。依票 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 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 。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 院。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經 本院民國110 年4 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 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5 月4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