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1136號
聲 請 人 賴泓光
相 對 人 楊順義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 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編號4 本票未載付款地、發票地, 依票據法第120 條第4 項、第5 項規定,以發票人之營業所 、住所或居所為發票地與付款地,查相對人住所係位於新竹 縣湖口鄉,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