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0年度,2號
TYDV,110,監宣,2,2021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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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2號
聲 請 人 林佳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宗枝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林宗枝(民 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子, 相對人因中風,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 識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爰依民法第14條第1 項、第1110 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 告之人,並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為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若認相對人尚未達可宣告監護之程 度,則請依民法第14條第3 項、第15條之1 第1 項及家事事 件法第177 條規定為輔助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三、經查,相對人林宗枝已於110 年5 月9 日死亡,有相對人之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相對人既已於本件程序進 行中死亡,揆諸上揭規定,本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3 項、第171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詩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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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