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10年度,32號
TYDV,110,消債職聲免,32,202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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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劉同根 

代 理 人 劉彥呈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劉同根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 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 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 ,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 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 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 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 體同意者,不在此限:㈠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 受免責。㈡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 於債權人之處分。㈢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㈣聲請 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 為,所支出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或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 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 。㈤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 ,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㈥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 ,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 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㈦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 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 。㈧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 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第132 條、第133 條、第134 條分別定有明 文,是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有消債 條例第133 條、第134 條各款所定之情形者,法院應為不免 責之裁定外,法院即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而債務人 如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第134 條所列各種情形,除證明經 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外,法院即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 務人有第134 條各款事由,情節輕微,法院審酌普通債權人 全體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認為適當者,得為免責之裁



定,消債條例第135 條亦有明定。復按債務人因第133 條之 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 ,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 裁定免責。又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 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 %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消債條例第14 1 條第1 項、第142 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如債務人繼續清償 達第133 條所訂數額而依第141 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 ,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至於第142 條規定 之情形,則不論原裁定不免責之原因為何,只要債務人繼續 清償達20%,即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免責,惟法院仍應斟酌原 不免責事由情節、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再為准駁 ,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注意事項第41點定有明文, 故法院如認裁定免責為不適當時,仍可為不免責之裁定(臺 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4號 問題㈡之研討結果,司法院97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 號法律問題研討意見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劉同根前積欠金融機構債務無法 清償,於94年12月間,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並與最大 債權銀行即凱基商業銀行達成協商方案,並遵期還款中。惟 聲請人於95年3 月間罹患重度憂鬱症,並因此遭當時所任職 之公司即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以精神狀況不佳為由 予以解雇,致聲請人因而無力繼續清償大筆債務,而不得不 毀諾,後於109 年4 月16日向本院聲請清算,本院並於109 年5 月26日以109 年度消債清字第46號裁定(下稱清算開始 裁定)於109 年5 月26日下午5 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 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惟司法事務官於清算執行程序 中調查,聲請人於裁定開始清算時,名下僅有1 輛76年出廠 之車輛,已逾經濟部所公布之資產耐用年限,視為不易變價 之財產,而無清算價值,此外並無其他任何財產,不敷清償 消債條例第108 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故斟酌本件清算財團 之規模及事件特性,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爰以裁定代 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並於109 年9 月29日依職權以10 9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63號裁定(下稱清算終結裁定)終結清 算程序並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上開案卷確認無誤,堪予 認定。是本院所為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既已確定,依前開消 債條例規定,法院即應審酌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 、第134 條所定應為不免責裁定之情形。
三、本院司法事務官前依消債條例第136 條規定,於裁定終結清 算後及本院於收案後依職權通知全體債權人及債務人就債務



人免責與否表示意見或到庭陳述意見:
第一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免責,請鈞院依職權命債 務人提供聲請清算前二年之收入及支出之資料,以查明債務 人是否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 ,仍有餘額。如仍有餘額,則請駁回債務人免責之聲請。 ㈡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免責,依清算 開始裁定所載,債務人每月收入為1 萬9,622 元,扣除每月 必要支出之生活費用及扶養費支出共1 萬5,158 元後,每月 餘額尚有4,464 元,則聲請清算前二年之餘額共約10萬7,13 6 元,但債務人因清算程序終止,普通債權人分配總額為0 元,明顯低於前述差額,故懇請依法裁定不免責。 ㈢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免責,依清算開始 裁定所載,債務人每月收入為1 萬9,622 元,扣除每月必要 支出之生活費用及扶養費支出共1 萬5,158 元後,每月餘額 尚有4,464 元,則聲請清算前二年之餘額共約10萬7,136 元 (4,464 ×24),但債務人因清算程序終止,普通債權人分 配總額為0 元,明顯低於前述差額,故懇請依法裁定不免責 。
㈣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因無法藉由電子闡 門獲悉債務人近年來所得及財產之變化軌跡,進而掌握其是 否惡意操弄之蹊蹺,而債務人在尚有固定所得前,不積極與 各債權人勉力達成債務協商,故請鈞院實質審查該部分。 ㈤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免責,債務人於無法清 償全額欠款時,僅以繳納最低應繳方式攤還,已明知經濟狀 況有困難,無法清償全額欠款,導致債務日益增加。 ㈥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免責,法院裁 定或終結清算程序後,就債務人免責及復權之裁定應予嚴謹 之限制。今鈞院已准許債務人開始清算,債務人若又受免責 之裁定,將影響債權人之權益,戕害整體社會之金融秩序。 ㈦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免責,債務人未能衡量 自身清償之能力,又咨意過度消費,以致財務缺口急速擴張 ,終致入不敷出,積欠龐大債務,而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復未 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故懇請為不免責之裁定。 ㈧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免責,法院裁定或 終結清算程序後,就債務人免責及復權之裁定應予嚴謹之限 制。依清算開始裁定所載,債務人每月收入為1 萬9,622 元 ,扣除每月必要支出之生活費用及扶養費支出共1 萬5,158 元後,每月餘額尚有4,464 元,則聲請清算前二年之餘額共 約10萬7,136 元(4,464 ×24),但債務人因清算程序終止 ,普通債權人分配總額為0 元,明顯低於前述差額,故懇請



依法裁定不免責。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免責,依清算開始 裁定所載,債務人每月收入為1 萬9,622 元,扣除每月必要 支出之生活費用及扶養費支出共1 萬5,158 元後,每月餘額 尚有4,464 元,則聲請清算前二年之餘額共約10萬7,136 元 (4,464 ×24),但債務人因清算程序終止,普通債權人分 配總額為0 元,明顯低於前述差額,故懇請依法裁定不免責 。並請鈞院查察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4 條各款不免責 之事由。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免責,債務人每月固定 收入為1萬9,622元,而每月必要支出為15,158元,而聲請人 聲請清算前二年之收入為48萬5,798 元,扣除該段期間之必 要支出總額36萬3,792 元,尚餘12萬2,006 元,但普通債權 人未受分配,符合消債條例第133 條不免責事由。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免責,懇請鈞院依職權 取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如有符合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 條所定之情事,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四、經查:
㈠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規定應不免責之情事存在: ⒈本件聲請人前於109年4月16日依消債條例向本院聲請債務清 理清算案件,經本院以清算開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復於清 算程序中,因聲請人名下僅有逾耐用年限之車輛,價值甚低 ,司法事務官遂以清算終結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而確定在案, 已如前述。另聲請人前經清算開始裁定認聲請清算前二年之 收入所得應以48萬5,798 元計算,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後之每 月收入所得為1 萬9,622 元,每月必要支出為1 萬5,158 元 等情,為聲請人所不為爭執,聲請人亦未陳報有何變更(參 本院卷第48頁),故應以上開認定之各項金額為準。 ⒉是依上開認定之各項金額加以計算,可認聲請人經裁定開始 清算後,每月收入所得扣除必要支出後,尚有4,464 元之餘 額(19,622元-15,158=4,464 ),另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 年之收入所得扣除必要支出後,亦有餘額12萬2,006 元{48 5,798-(15,158×24)} ,而參以系爭清算執行案卷,本件 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未獲任何分配,本應有消債條例第 133 條之不免責事由。惟聲請人於經裁定清算終結並聲請免 責後,已再依各普通債權人之債權比例加以清償,總清償金 額為12萬6,019 元(詳如附表所示),已逾上開餘額12萬2, 006 元,聲請人並提出繳款之相關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郵 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等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51頁至64 頁),應可認聲請人確有償還各債權人如附表所示款項。準



此,依消債條例第14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人因133 條 之情形,於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再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 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 法院裁定免責」,則依該立法意旨,應允許聲請人在未受不 免責裁定前,再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 條規定之數額, 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即無消債條例 第133 條所定之不免責事由,而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是以 ,本件聲請人於經裁定清算終結並聲請免責後,本院未為免 責准否之諭知前,既繼續清償達上開餘額12萬2,006 元且超 過,自無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定之不免責事由。 ㈡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4 條各款所定應不免責之情形: 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及本院函詢全體普通債權人,就債務人 是否應予免責一節表示意見,債權人多具狀表示反對債務人 免責,已如上述,惟消債條例關於清算程序係以免責主義為 原則,不免責為例外,倘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 4 條各款所定不免責事由,本應由債權人就債務人有合於上 開各款要件之事實,舉證以實其說。而本件債權人既未具體 說明或提出相關事證證明,本院復查無債務人有何消債條例 第134 條所列各款之不免責事由,自難認債務人有何消債條 例第134 條應為不免責裁定之情形。
五、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既無消債條例第133 條及第134 條應 不免責事由存在,揆諸前開規定及立法目的,自應為債務人 免責之裁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附表:元∕新台幣
因依債權額比例計算出聲請人對每一債權人應還金額採四 捨五入之方法,故該部分計算出應還金額總額12萬2,019 元,即逾裁定內文所認定之差額12萬2,006元。┌──┬───────┬─────┬─────┬────────┬──────┬──────┬───────┐
│編號│普通債權人名稱│債權總額 │債權額比例│聲請人依消債條例│債權人於清算│聲請人自裁定│本件債權人共計│
│ │ │ │ │第133 條規定按債│程序中受分配│終止清算程序│已受償金額 │




│ │ │ │ │權比例計算所應清│之數額 │後繼續清償各│ │
│ │ │ │ │償之最低總額 │ │債權人之金額│ │
│ │ │ │ │(122,006元×債 │ │ │ │
│ │ │ │ │權額比例,四捨五│ │ │ │
│ │ │ │ │入) │ │ │ │
├──┼───────┼─────┼─────┼────────┼──────┼──────┼───────┤
│1. │日盛國際商業銀│1,256,247 │12.22% │14,909元 │無 │15,398 元 │15,398 │
│ │行股份有限公司│元 │ │ │ │ │ │
├──┼───────┼─────┼─────┼────────┼──────┼──────┼───────┤
│2. │匯豐(台灣)國際│33,592元 │0.33% │403元 │無 │416元 │416元 │
│ │商業銀行股份有│ │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3. │凱基商業銀行股│2,233,737 │21.73% │26,512元 │無 │27,381 元 │27,381元 │
│ │份有限公司 │元 │ │ │ │ │ │
├──┼───────┼─────┼─────┼────────┼──────┼──────┼───────┤
│4. │匯誠第一資產管│52,349元 │0.51% │622元 │無 │643元 │643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5. │中國信託商業銀│252,980元 │2.46% │3,001元 │無 │3,100元 │3,100元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6. │元大商業銀行股│197,967元 │1.93% │2,355元 │無 │2,432元 │2,432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7. │花旗(台灣)商│133,244元 │1.3% │1,586元 │無 │1,638 元 │1,638元 │
│ │業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8. │台北富邦商業銀│1,745,147 │16.98% │20,717元 │無 │21,396 元 │21,396元 │
│ │行股份有限公司│元 │ │ │ │ │ │
├──┼───────┼─────┼─────┼────────┼──────┼──────┼───────┤
│9. │遠東商業銀行股│838,227元 │8.15% │9,943元 │無 │10,269 元 │10,269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10. │玉山商業銀行股│296,145元 │2.88% │3,514元 │無 │3,629 元 │3,629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11. │安泰商業銀行股│484,169元 │4.71% │5,746元 │無 │5,935 元 │5,935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12. │第一商業銀行股│207,131元 │2.02% │2,465元 │無 │2,545 元 │2,545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13. │華泰商業銀行股│500,831元 │4.87% │5,942元 │無 │6,136 元 │6,136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⒕ │台新資產管理股│2,047,266 │19.92% │24,304元 │無 │25,100元 │25,100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總計 │10,279,032│100% │122,019元 │無 │126,019元 │126,019元 │
│ │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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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