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0年度,67號
TYDV,110,消債清,67,2021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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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鄭禾月(原名:鄭月娥、鄭雅今、鄭珮絨)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附表: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關於聲請前兩年必要支出所提列之 「醫療費及雜支」一次性支出新臺幣16萬8,951 元部分之支 出時間及證明?
三、請重新確認聲請人現在每月每月工作所得及收入金額(包括 各種津貼)?自何開始取得該等所得及收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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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