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0年度,49號
TYDV,110,消債清,49,2021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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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朱玉棋 
代 理 人 張琇惠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附件:
一、聲請人名下如有機車,請提出行車執照影本。若其出廠年月 在民國107 年1 月之後,並請陳報購入總價。二、請說明聲請人於107 年度自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領取 所得新臺幣153 元之性質。
三、請提出聲請人自108 年1 月至109 年12月間之收入相關證明 文件,並請製成表格以供核對,若無法提出,則請就此期間 之收入簽立切結書並陳報到院。
四、請提出聲請人自108 年1 月至109 年12月間之各項必要支出 費用單據。
五、聲請人如有領取政府補助,請陳報其補助項目、期間及金額 。
六、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有效人壽保險契約書,並陳 報其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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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