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拍字第95號
聲 請 人 明睿智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三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雯妮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系爭車輛係登記於債務人名下之最新
證明文件(如最新登記資料或行照)。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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