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拍字,110年度,95號
TYDV,110,拍,95,2021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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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拍字第95號
聲 請 人 明睿智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三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雯妮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系爭車輛係登記於債務人名下之最新
  證明文件(如最新登記資料或行照)。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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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睿智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