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拍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非訟代理人 廖文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智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二、請提出存證信函之回執。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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