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拍字,110年度,87號
TYDV,110,拍,87,2021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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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拍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非訟代理人 廖文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智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二、請提出存證信函之回執。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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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