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1461號
TYDV,110,司票,1461,2021052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461號
聲 請 人 吳中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祁孝光鍾淑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表明利息起算日(利息不得在提示日前)。
三、提出相對人鍾淑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