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1459號
TYDV,110,司票,1459,2021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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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459號
聲 請 人 蔡卓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佳樂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關漢君、鄭
志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提示日。
二、提出聲請人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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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樂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